审理民间借贷,发现是非法集资会怎么处理
应该坚持“边民边刑”、“民刑分开”。如果现有的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据无法查清事实,但是根据现有的材料可以查清了,就不得等待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
1、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发现有非法集资嫌疑的,如何处理?
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等,非法集资有四个特点:涉众性、公开性、社会性、利诱性。人民发现案件本身涉嫌非法集资,应依法移送给公安机关。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不受理,但行为本身并不涉嫌非法集资而是只有关联,人民必须审理。
2、发现与民间借贷有牵连的犯罪线索、材料的,应当如何处理?
王法官认为,应该坚持“边民边刑”、“民刑分开”。《物权法》规定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依法平等保护,所有民事权利、利益一律平等,民事和刑事分开,互不干预,相互。人民的民事案件并不当然让位于刑事案件。对待生效在先的民事判决,民事案件并不当然改判。因为刑事案件认定的是犯罪事实,遵循的客观真实,民事案件追求的是法律真实,判决结果建立在双方当事人举证证明责任的基础上,通过诉讼提交的证据来认定的事实。所以,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的结果有时不一致是正常现象,民事诉讼追求是法律真实,不以追求客观真实为诉讼目标。
如果生效在先的刑事判决,与之后生效的民事判决认定的借款数额不一致,那么以刑事判决的结果数额作为后面的民事判决结果数额的前提依据是:如果不以刑事案件认定的事实为依据,那么之后的民事案件基本事实或者主要事实无法查清,只有无法查清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或者主要事实的前提下,才能以生效在先的人民刑事判决的事实为之后民事判决事实的依据。
3、如何对待《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审理本案必须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未审结的,中止本案诉讼。如果现有的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据无法查清事实,但是根据现有的材料可以查清了,就不得等待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上述已经说过,民事与刑事认定结果不一致没有问题,民事诉讼是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认定结果,而不是根据公权力机关来认定审查结果。
4、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王法官认为,虽然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构成犯罪,但是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例如,“长沙某中小企业找银行借钱,银行不肯借钱,后来找到长沙的一家国有企业借钱,但国有企业也没钱,中小企业与该国有企业商量,由该国有企业找工商银行借钱,中小企业在上述贷款利息上增加10个点让该国有企业转贷给该中小企业,国有企业从工商银行贷款年利率为7%,然后转贷给中小企业,年利率为17%。”该借款合同无效,因这个高利转贷的行为是中小企业与国有企业同谋策划达到借钱的目的,这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了非法的目的,当然这种合法的形式必须建立在双方非法同谋的基础之上。反之,如果只有出借人一方有这种从工商银行借钱然后转借给借款方的意思表示,借款方没有这种意思表示的,则不能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该借款合同是有效的。
5、借款人涉嫌犯罪,出借人保证人的,人民应否受理?
人民当然应当受理。原因在于,民间借贷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效力可能待定,主合同无效,那么保证合同无效,主合同的效力会影响从合同效力,但不是决定从合同的效力,主合同的诉讼程序和作为保证合同的从合同诉讼程序是相互的,互不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