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确实,这一举措具有必要性。取保候审作为一种法律手段,其重要作用之一便是确保被告在尚未得到最终判决之前,不会遭受强制羁押,从而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在此过程中,被告将得以继续自由自在地过日常生活以及从事工作,无需承受监禁带来的困扰。这样的措施无疑有助于减轻监狱环境对被告日常生活以及工作的不良影响,使得他们能更好地维系正常的家庭关系及社会网络。
此外,取保候审也为被告提供了更为优越的条件,以便于他们为自身辩护做好充足的准备。他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与律师展开交流与协作,搜集相关证据,精心撰写辩护词,积极参与到案件的调查与策划之中。在这种自由的状态下进行的辩护准备,无疑能更好地保障被告的辩护权,确保他们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辩护意见。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不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