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在约定的还款时间届满后的两年内,您都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向对方要求还款。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您就丧失了胜诉权,但不等于您丧失了实体权利。也就是说承认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是因为您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能取得胜诉了。根据法律规定,即使诉讼时效已经过了,也还是不影响债务人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因此,您可以继续向对方追讨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