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罪的罪行
罪与非罪
本罪为行为犯。一般说来,行为人只要出于故意实施了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但这并不是说一定就构成犯罪,这是因为任何违法行为包括的行为只有达到一定危害程度时才能构成犯罪。
罪构成犯罪的标准,在没有出现新的司法解释前,可以参考最高人民于1994年9月8日发布的《关于办理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伪造的货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伪造国家货币罪的定罪处罚标准予以认定。按照《解释》的规定,下列伪造国家货币的行为应当依照原刑法第122条的规定定罪科刑,
第
一,伪造国家货币总面值在500元以上不满15000元的;
第
二,伪造国家货币币量50张以上不满1500张的;
第
三,伪造国家货币的总面值或币量虽然没有达到上面
第一、二种情况规定所应达到的数量,但具有严重情节的。所谓情节严重,则是指因伪造国家货币受过刑事处罚的,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国家货币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等情形。这样,如果伪造国家货币的数量就总面值而言未达到500元,且就币量张数而言未达到 50张,并不具有法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况,则就可以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主体特征(初犯还是常犯)、认罪悔罪态度等诸方面全面分析后,要么认定为不构成犯罪,要么认定为犯罪,但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至于外币,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前,其数额可以按外汇牌价折合成一定的人民币予以计算。
一罪与数罪
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后,通常还会继续实施其他相关行为,从而触犯其他罪名,如行为人出售或运输其伪造行为人使用其伪造的货币骗购财物、行为人其伪造的贷等,其行为分别又触犯了出售或运输伪造的货币罪、诈骗罪、伪造的货币罪。对此应定一罪还是定数罪然后实行数罪并罚呢?根据本法第171条第3款之规定,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罪从重处罚。出售、运输的货币,在这里应是指为伪造者自己所伪造的,即出售或运输所指向的假币与伪造的假币乃是同一宗假币。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伪造行为与出售或运输行为才存在着吸收与被吸收的关系。此时出售或运输行为乃属于伪造行为的继续,是伪造行为的一种后继行为,这种后继行为是前行为即的行为发展的自然结果。因为伪造者要达到其目的,一般要伴随着运输或出售的过程,因此,对这种后继行为,应被主行为即的行为所吸收,不再有其的意义,定罪只按罪进行,在量刑上则作为二个从重情节予以考虑。如果或者运输或者出售的不是自己伪造的那宗货币,此时,运输、出的行为与的行为没有必然的联系,从而不存在吸收与被吸收关系,对此,应当分别定罪,再实行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