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物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动物致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责任的构成要件为:
1、须有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
2、须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人身损害是指受害人因动物致害行为引起的致伤、致残或致死;财产损害是指动物致害行为引起受害人财产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动物致害行为侵害受害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的,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因动物致害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赔偿可以适用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动物致害行为导致的损害事实除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的事实外,还包括饲养的动物造成的危险或妨碍,比如饲养恶犬而任其四散游走,危及周围民众的人身安全的,周围民众得以受害人的身份请求人民责令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
3、动物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动物致害行为可能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唯一原因,也可能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多个原因之一。对于动物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是否成立的问题,可依相当因果关系说的标准加以判断。
4、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主观上有过错。对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法律赋于他们有严格管理动物的义务。凡动物致人损害,即推定其疏于管理,表明他们对动物致害行为主观上有过错。只要存在以上四个构成要件,同时不存在免责事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承担动物致害责任。
二、动物致害责任的免责事由动物致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有过错,都应当承担动物致害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具有以下两种免责事由时,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受害人的过错。饲养的动物造成了他人的损害,但损害的发生是基于受害人的过错时,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失。但在受害人的过错是损害发生的部分原因时,应当依受害人的过错对于损害发生所起的作用力大小,部分地免除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2、第三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是指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和受害人以外的人对动物造成损害有过错。第三人的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故意是指第三人有意诱使或迫使动物致他人损害时的主观心态;过失是指第三人应当预见到损害的发生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虽然预见到了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态。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动物致害行为发生,当第三人的过错是损害发生的惟一原因时,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责任;当第三人的过错是损害发生的部分原因时,若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与第三人构成共同侵权的,按共同侵权的规则处理,否则他们依其各自的行为对损害事实发生的作用力大小各自分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