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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2O0条的司法解释

帮助5人 4.2w浏览 匿名 2020-10-04 湖南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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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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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
    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
    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
    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条规定,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诉讼费,但劳动争议案件除外。
    全文
    8 202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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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2O0条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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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是在一些已经调解好的案件当中是不用在制作调解书,比如调解完毕的离婚案件,收养关系案件,可履行的案件等。可以节约司法资源,简化了案件流程推动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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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侵占罪以什么为条件起诉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侵占罪被归类为“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范畴内,这一类型的案件具备鲜明的自诉性质,意味着其应当由被害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自行进行受理。
关于侵占罪这类自诉案件的起诉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步骤:
首先是被害人或他们的授权代理人通过申请立案的方式启动刑事自诉程序;
其次,法院会对被害人提交的起诉状进行审查,通常情况下,审查时间应在收到起诉状后的1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接着,法院可能会尝试在查明事实、辨明是非的基础之上,进行庭前调解工作;
如果调解未能达成共识,那么法院将会安排开庭审判,在庭审之后,依法作出判决,如有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满,均可提出上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一条
自诉状或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诉状的名称为《刑事自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的为《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二)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的近亲属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三)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四)具体的诉讼请求。
(五)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六)物证和书证名称、件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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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46条解释是什么?
解释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现实生活中,虚伪表示的情形非常多见:为降低税负,当事人故意低报交易价格;为回避人情,把赠与作为买卖;为逃避强制执行,债务人把财产虚伪交易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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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楼下凌晨四点来敲门骂人是否构成扰民
[律师回复] 解析:
凌晨时分实施暴力敲门行为,严重干扰他人正常作息秩序的,虽然不视为刑事罪行,但无疑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且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在这种情况下,实施夜间暴力敲门骚扰他人生活安宁的行为,实际上构成了严重妨碍他人正常生活的违法行为。
面对这样的情况,公安机关有权对相关人员进行严厉警告和训诫,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
然而若情节严重,则可依据法律法规给予上述违法行为最长至十天的拘留处分,同时处以最低五百元的罚款。
假如您长期遭受类似的骚扰行为,请务必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请求依法惩治这些无良的骚扰者。
此外,针对此类骚扰行为,您还可以采取法律诉讼的方式,要求侵权方立即停止侵害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受害人的名誉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从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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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第三人的概念怎么解释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指的是对他人争议诉讼的案件中标的是具有独立请求权的,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对于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区别于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根本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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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刑事诉讼法未回避后果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审判员、检察官及侦查官员若出现以下任意情况,均应主动提出回避请求,同时,相关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均享有此权利:
首先,若该官员为本案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家属;
其次,当个人或其近亲属与其负责的本案存在利益关联时;
再次,在过去曾作为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的经历中;
最后,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除办案以外的其他密切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况。
审判员、检察官及侦查官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指定人士的宴请礼品馈赠,更不可违反规定私下会面。
如果审判员、检察官、侦查官员违反上述规定,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关于审判员、检察官、侦查官员的回避问题,应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进行决策;
而对于院长的回避,则需经本院审判委员会批准;
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则需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批准。
在对侦查官员的回避做出决定之前,侦查官员仍须继续履行对案件的侦查职责。
对于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可申请复议一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诉讼立案后多久开庭
[律师回复] 解析:
涉及刑事案件。
当法院接收到由人民检察院转交至法院的刑事案件后,通常情况下,若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则需在一个月期限内安排开庭事宜;
而对于普通程序的案件来说,同样需要在一个多月的时间内完成开庭审判工作。
在民事案件方面,法院在受理并立案之后,通常会选择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要求必须在一个月内开展庭审活动。
然而,若遇普通程序审理的情况,如无需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传唤通知等事项,则可在两个月内安排开庭;
但若需要发布公告以送达相关文件,则开庭日期可能会推迟至三个多月甚至四个月左右。
至于行政案件,法院在收到起诉材料后,通常会在一个多月内组织开庭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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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5条规定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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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国枪支认定标准在那条法律上写着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法律规定中,所谓枪支,即是指采用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作为驱动能源,借助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的器械。
这些器械具有枪支一般的外型特点,可以造成人类伤亡或者使其失去意识,故被归类于枪支范畴。
关于仿真枪的识别标准有如下几点需要明确:
首先,对于所有的制式枪支以及弹药,无论它们能否完成击发过程,都将被认定为枪支和弹药;
其次,只要是非制式枪支(包括自我制造以及改造的枪支)能够发射制式弹药,那么就会被视为枪支;
再次,对于那些能够装填制式弹药,但是由于缺乏某些零件或者生锈而无法完成击发的非制式枪支,如果经过添加相关零件或者进行除锈处理之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也会被认定为枪支;
最后,对于那些无法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只有当它们所发射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才会被认定为枪支。
此外,对于制式枪支、弹药的专用散件(零部件),如果制造商能够提供相关的零部件图纸(复印件)和件号,那么这些散件(零部件)将会被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同样地,对于非制式枪支、弹药的散件(零部件),如果它们具备与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的功能,那么也会被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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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经营烟花爆竹处罚条例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未经相关许可就擅自进行烟花爆竹制品生产与经营的情况,或向尚未获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以及引火线等危险品的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制止,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对于未经许可而通过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部门也将依法予以制止,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在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过程中,若构成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则应依法给予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
如果构成犯罪,则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属于犯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通常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者,将会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生产、销售烟花爆竹产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导火索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和违法所得。未经许可,擅自公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和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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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5条规定?
刑事诉讼法主要规定了刑事诉讼中的一些程序问题,使法官能够更好地审理刑事案件,保障案件的程序公正。今天,让我们来看看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的具体内容。法律在线编辑将向您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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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诉讼中做假证据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若诉讼参与者或其他人员存在以下任何一种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人民法院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处以10,000元以内的罚款以及最长达十五天的拘留;
如果该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有义务为人民法院提供协助调查和执行援助的人员,对于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调查决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正当理由而故意拖延、拒绝或妨碍调查、执行的行为;
其次,伪造、隐匿、销毁证据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从而干扰人民法院正常审理案件的行为;
再次,指使、行贿、威逼他人制造假证或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行为;
接着,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
然后,通过欺诈、威逼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方主动撤诉的行为;
再者,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方式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以吵闹、冲击法庭等方式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行为;
最后,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者、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进行恐吓、侮辱、诽谤、诬告、殴打、围攻或打击报复的行为。
对于存在上述第一款所述行为的单位,人民法院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罚款、拘留;
若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拘留均需经过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若当事人对此表示异议,可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但在复议期间,相关处罚措施仍应继续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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