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未婚男女在1994年2月1日以后共同生活,并且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同居,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及已经同居,并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构成事实婚姻。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种同居很多人称为非法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针对第一种同居,如果一方想要解除同居关系的,可以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到,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不予受理。针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当事人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同时,无论何种类型的同居,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讼的人民都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