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缓交诉讼费的法律规定:《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二、缓交诉讼费的程序:
1、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应提交的材料
2、诉讼费用缓交的审批
3、准许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的,由承办人填发由院长签字的审批表及缓交诉讼费单据,审批表附卷。
4、经审查不同意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的,承办人应告知当事人并重新指定当事人交费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