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关于退回诉讼费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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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院在诉讼费用退还上遵循《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五条,当案件被退回或调解成功/撤诉时,当事人可申请退还部分或全部费用。具体退还规定,如民事案件撤诉费用由原告承担,行政案件被告改变行为后原告撤诉费用由被告承担等,详见法条。
法院关于退回诉讼费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法院关于退回诉讼费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当第二级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退回到原审法庭重新审理时,应退还给上诉方已经支付的第二审案件的受理费用。同样地,对于那些在第一审人民法院被裁定为无法受理或驳回起诉的案件,也应该退还当事人已经支付的案件受理费用。如若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否定性裁决,提出上诉,并且经过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了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定,那么,第一审人民法院也应对当事方已经支付的案件受理费用进行返还。关于具体费用支付的详细事宜,详见以下法条说明: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中所规定的内容,“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或者当事人主动申请撤诉的,可减少一半的案件受理费用。”那么,如果您的情况满足该规定要求的话,申请撤回诉讼便可使法院退回一半的诉讼费用。此外,如果案件涉及到当事人主动申请撤诉的情形,其所支付的案件受理费用也可减少一半。而在民事案件中,如果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并经法院裁定许可的,案件受理费用则需由原告本人承担;同样地,在行政案件中,如果被告改变或撤销了特定的行政行为,且原告对此表示撤诉,并经法院裁定许可的,案件受理费用则可由被告方自行承担。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二、法院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是什么

取保候审作为我国刑事司法程序中一项重要的强制性措施,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无需拘押即可等待司法审判的权利。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案件,例如涉及非暴力性罪行、可能面临较轻刑期、处于孕期或者患有重大疾病等特殊因素时,法院有权依据具体案情决定是否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进行处理。在获得取保候审批准后,被取保候审的人员需要寻找合适的保证人或者向法院交纳相应数额的保证金,以确保其能够遵守相关规定,随时接受传唤并积极配合调查和审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关于人民法院在诉讼费用的退还问题上所遵循的法律依据,乃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的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当案件因某种原因而被撤销或者是通过调解方式达成和解协议并最终撤诉之时,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退还部分乃至全部已经支付的相关费用。至于具体的退还标准与规定,例如在民事案件中,若原告主动撤诉,则其所负担的诉讼费用将由原告自行承担;然而,在行政案件中,如果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改变了其原有的不当行为,导致原告选择撤诉,那么此时的诉讼费用便应由被告来承担等等。这些详细的规定,均可以在相关的法律条款中找到明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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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诉讼标的相同
[律师回复] 只要是由于同一个案件引起的纠纷那么就会被判定为书诉讼标的相同。
新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作出的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中的“重复起诉”这一概念,第一次做出明确的解释和界定。而由于上述法条系民事诉讼法中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具体规定,故而对该条款的具体解释,也可以作为“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具体适用规则。
但是,新民诉法解释对重复起诉的这一解释和界定,却未能真正解决民事诉讼中何为“一事”这一本质性的问题。
根据新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有三,即:
1、当事人相同;
2、诉讼标的相同;
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
这三个构成要件里边,当事人相同最好理解,即后诉的原告仍为前诉的原告,而后诉的被告仍为前诉的被告。如果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发生变化的,则并非“重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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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费的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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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认被告。需要提供被告的主体信息,如果前期沟通确有保留,那最好。如没有,如果是个人,可以到对方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打印户籍证明如果是单位,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该单位的基本注册资料。
2、书写民事诉讼状。诉状应说明当事人身份情况、诉讼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为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还可以申请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提交诉讼状和证据。准备就绪后,就向人民立案庭提交诉讼状和证据提讼。案件受理后,人民会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取证通知书》,并通知交费。如七日内未按照规定交纳诉讼费,人民将裁定案件按撤诉处理。
5、开庭。开庭时应准时到庭,原告无正当理由迟到的,人民会裁定按照撤诉来处理。
6、开庭审理。依次需要经过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及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开始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官询问、法庭辩论、陈述最后意见、法庭调解和宣判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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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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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关于受案回执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关于刑事案件受案回执的规定,《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具体规定,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中有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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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因为民事诉讼,担心诉讼费问题,花了好多钱了,想问问民事诉讼法诉讼费退费有什么相关规定?
[律师回复] 一、退费的概念及几种退费的情况
诉讼退费是当事人从人民法院退出预收和结算的余额部分,也就是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超过实际应交纳的部分退给当事人,顾名思义就是多退少补。实践中退费的几种情况:
1、当事人起诉,法院审查后预交一定数额的费用,案经审理结案后根据裁判文书确定的数额,把小于预交数额应退给当事人的差额。
2、原告当事人预交诉讼费后,经法院审理,判决由被告承担,被告补缴后,由人民法院退还给原告。
3、二审案件当事人双方上诉均缴纳诉讼费的,根据法律规定败诉人承担的原则,胜诉方可直接办理退费。
4、一方上诉缴纳诉讼费,判决或裁定另一方承担并缴纳后,退还给上诉人缴纳的费用,否则待进入执行阶段后处理。
5、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申请撤诉,办理50%的退费数额。
6、双方上诉预缴的,案经审理,双方承担的,退给当事人的差额部分。
7、案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按协议约定诉讼费承担,应办理的退费部分。
8、其它情况的退费。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民事诉讼法诉讼费退费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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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执行难和刑事诉讼执行难的相同点
[律师回复]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不同于一般民事赔偿案件,既有自身的特点,又有其复杂性和社会影响力,是执行工作中难点中的难点。存在着中止率高、终结率低、执行款物到位率低的问题,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切实得到法律保障。 一、从案件本身分析 1、申请执行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多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寻衅滋事案件。尤其是故意伤害案件,被执行人被处刑后送往服刑,其家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之间矛盾较深,对立情绪较大,不愿意代为履行赔偿义务,造成执行不能。 2、从故意伤害案看,案件的引发多是农村因普通的邻里纠纷激化而引起的,即“民转刑”,被执行人本身经济条件就比较差,且又因正在服刑无劳动收入,其家庭可供执行的财产少;有些被执行人刑满后即外出找工,无固定居住地,流动性很强,造成执行不能。 3、从寻衅滋事案件看,被执行人多为物业游民,他们虽然已经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但绝大多数尚未成家立业,属于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较少,其父母多年为其所累,不愿主动代其履行赔偿责任。 4、从交通肇事案件看,多数被执行人经济条件很差,为了养家糊口而借钱买车,一旦发生交通肇事,除参加保险的能得到保险公司部分理赔外,其个人或家庭确已无钱赔偿,如果事故中其本人亦受伤或死亡,其家庭更无力承担赔偿责任。 5、判决数额大,远远超过被执行人家庭承担的能力,致使被执行人家庭消极执行或抗拒执行。 二、从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分析 1、在案件审理中,附带民事诉讼一般仍由原审理刑事案件的法官继续审理。刑事法官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过程中,工作重点往往放在刑事部分,而对附带民事部分未给予同等重视。此外,刑事法官对民事法律的掌握和熟知程度相对较低,面对有些民事部分较为复杂的案件,难以准确把握。另外,尽管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理,但实践中多数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存在分别审理的情形,即使合并审理也未将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有机穿插和结合,而是各自进行。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质量和审限。但客观上由于犯罪事实在刑事部分已经过法庭调查,民事部分只对被害人的损失情况进行审理,而犯罪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双方或各侵害人之间各自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区分在审理中会被遗漏,影响了附带民事部分审判的质量。 2、在案件执行中,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几乎没有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及保障问题具体规定。虽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可以参照民事案件的执行程序进行,但由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特殊性质,决定了这类案件判决的执行与一般民事案件的执行存有差别。比如,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必要时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实践中,被害人常无先行申请财产保全的意识,也无调查被告人财产的能力。刑事法官在附带民事案件审理中也往往忽视对被告人财产状况和线索的调查,不主动过问附带民事部分的执行问题。当被害人在判决生效后要求强制执行时,只能由执行机构再进行财产调查和保全。从审判到执行,经历时间少则数月,多则年余,在如此长的期限内,被告人或其家属完全有充裕的时间和条件转移、隐匿、变更财产,规避执行;或者因被告人欠债众多其财产被其他债权人先行申请保全或执行。这些都给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造成很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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