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关于退回诉讼费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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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院在诉讼费用退还上遵循《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五条,当案件被退回或调解成功/撤诉时,当事人可申请退还部分或全部费用。具体退还规定,如民事案件撤诉费用由原告承担,行政案件被告改变行为后原告撤诉费用由被告承担等,详见法条。
法院关于退回诉讼费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法院关于退回诉讼费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当第二级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退回到原审法庭重新审理时,应退还给上诉方已经支付的第二审案件的受理费用。同样地,对于那些在第一审人民法院被裁定为无法受理或驳回起诉的案件,也应该退还当事人已经支付的案件受理费用。如若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否定性裁决,提出上诉,并且经过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了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定,那么,第一审人民法院也应对当事方已经支付的案件受理费用进行返还。关于具体费用支付的详细事宜,详见以下法条说明: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中所规定的内容,“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或者当事人主动申请撤诉的,可减少一半的案件受理费用。”那么,如果您的情况满足该规定要求的话,申请撤回诉讼便可使法院退回一半的诉讼费用。此外,如果案件涉及到当事人主动申请撤诉的情形,其所支付的案件受理费用也可减少一半。而在民事案件中,如果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并经法院裁定许可的,案件受理费用则需由原告本人承担;同样地,在行政案件中,如果被告改变或撤销了特定的行政行为,且原告对此表示撤诉,并经法院裁定许可的,案件受理费用则可由被告方自行承担。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二、法院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是什么

取保候审作为我国刑事司法程序中一项重要的强制性措施,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无需拘押即可等待司法审判的权利。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案件,例如涉及非暴力性罪行、可能面临较轻刑期、处于孕期或者患有重大疾病等特殊因素时,法院有权依据具体案情决定是否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进行处理。在获得取保候审批准后,被取保候审的人员需要寻找合适的保证人或者向法院交纳相应数额的保证金,以确保其能够遵守相关规定,随时接受传唤并积极配合调查和审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关于人民法院在诉讼费用的退还问题上所遵循的法律依据,乃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的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当案件因某种原因而被撤销或者是通过调解方式达成和解协议并最终撤诉之时,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退还部分乃至全部已经支付的相关费用。至于具体的退还标准与规定,例如在民事案件中,若原告主动撤诉,则其所负担的诉讼费用将由原告自行承担;然而,在行政案件中,如果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改变了其原有的不当行为,导致原告选择撤诉,那么此时的诉讼费用便应由被告来承担等等。这些详细的规定,均可以在相关的法律条款中找到明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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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新民诉法解释对重复起诉的这一解释和界定,却未能真正解决民事诉讼中何为“一事”这一本质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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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个构成要件里边,当事人相同最好理解,即后诉的原告仍为前诉的原告,而后诉的被告仍为前诉的被告。如果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发生变化的,则并非“重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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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起诉,法院审查后预交一定数额的费用,案经审理结案后根据裁判文书确定的数额,把小于预交数额应退给当事人的差额。
2、原告当事人预交诉讼费后,经法院审理,判决由被告承担,被告补缴后,由人民法院退还给原告。
3、二审案件当事人双方上诉均缴纳诉讼费的,根据法律规定败诉人承担的原则,胜诉方可直接办理退费。
4、一方上诉缴纳诉讼费,判决或裁定另一方承担并缴纳后,退还给上诉人缴纳的费用,否则待进入执行阶段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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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就是关于民事诉讼法诉讼费退费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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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民诉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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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人的亲友可以被委托为刑事诉讼的辩护人。通常情况下认为,亲友包括亲属和朋友,其范围比近亲属要广泛的多。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并没有采用亲友的概念,依然采用近亲属的概念。
2、当事人的工作人员 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是指当事人为单位,其工作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由于用人单位的性质不同,在判断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时,也要采用不同的标准。如企业法人,其工作人员是指与企业有劳动关系的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即包括与事业单位有事业关系的人员,也包括与事业单位有劳动关系的人员,因此,在实践中应注意适用不同的标准来加以判断。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1、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人。社区是指人民共同生活的一定区域,以固定的地理区域范围内的社会成员以居住环境为主体,行使社会功能、创造社会规范,与行政村同一等级的行政区域。从该条规定可看出,社区可以为居住在本社区的当事人推荐诉讼代理人,即可以推荐本社区的居民或者社区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推荐其他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所在的单位同样即可以推荐本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可推荐本单位以外的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也就是说,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单位除可以推荐本社区、本单位的人担任诉讼代理人外,还可以推荐本社区、本单位以外的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这是应该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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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原告向人民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且该诉讼请求应有具体的事实、理由支持。但立案庭在受理案件时,并不可能对原告陈述的“事实”作实质性的审查,该“事实”实际上尚处于一种待定状态,与通过开庭审理后查清的据以作出裁判的事实未必一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原告有责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而人民依职权也调取不到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据时,则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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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告错误地主张法律关系
错误主张法律关系是指原告在时提出的诉讼请求与案件事实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由于当事人不可能都具备较深的法学理论水平,往往对案件事实的法律关系性质难以确定,通常是以常理认为而向提讼,因而不可避免提出错误的法律关系主张这种错误的法律关系主张将因案件本身事实证据与诉讼请求不具关联性,而导致原告必然败诉,其诉讼请求必然被驳回。

四、原告超过诉讼时效提讼
对于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均有详细的规定,即“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时效届满后(包括特殊诉讼时效),原告丧失的仅为胜诉权,并未丧失程序上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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