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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你所述的这种情况,只能说明你们当地教育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生育子女的现象处理不力。
许多省市都对公职人员违反生育政策违法生育子女的行为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比如《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当然,当年没有对该教师进行行政处分,也有可能是当时没有及时发现该教师违法生育子女的行为。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