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事情源于99年我遭遇房管局非法野蛮拆迁!迫于无奈,我与籂讥焚客莳九锋循福末开发商以产权调换形式签订的安置协议约定:开发商还我的非住宅——是第三层房屋!02年新房修好,开发商把我的房屋卖给了第三人,得不到安置房,我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认为我原房性质是住房,开发商用非住房安置我,显失公平!我属于不当得利行为。所以,我想咨询:何谓不当得利、显失公平我原房虽登记为住房,但一直做非住房使用,且有合法的营业执照,所以,拆迁时,开发商才用第3层非住房安置我,就这样,当时也是我吃亏不划算,怎么现在倒成了我不当得利,占了开发商的便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