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互联网众筹潜在的刑事风险包括哪些

帮助5人 3.2w浏览 匿名 2020-10-05 山西吕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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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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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互联网众筹潜在的刑事风险
    1、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不管是以实物产品形式回报给投资者之 众筹,还是在为投资人提供目标公司的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商业信息,帮助投资人成为股东并以持有股权获取回报之众筹,其运营模式均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 款罪。因为众筹具有投资(对出资人而言)和融资(对项目发起人而言)之本质,不管是哪种类型的众筹模式,其均向出资人承诺回报,且回报的额度与出资金额成正比,它在本质上是一种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涉嫌集资诈骗罪。就实物回报型众筹模式而言,尽 管其声称性质为“预购十团购”,但事实上其与通常的预购或团购有重大区别。团购的标的大多已制造成形,实物回报型众筹涉及的项目在发布时通常未生产成品, 其最后是否能必然按期生产并且及时交付给投资人,存在诸多变数。因此,一旦实物回报型众筹的项目发起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报项目并发布欺骗性信息,骗取 投资人数额较大资金,则会构成集资诈骗罪。另外,不论是实物回报型众筹,还是股权回报型众筹,它们的平台在运营时,投资人的资金通常先注入平台所设账户, 即便有些网站声称投资人注入的资金由第三方账户(银行或其他支付机构)存管,但现实是第三方账户存管制度并不健全,此类账户并未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督,而是 多由众筹平台自身掌控,一旦众筹平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获得批准从事吸收资金的资格,设置“资金池”汇聚资金,骗取投资人数额较大的资金后卷款跑 路,则众筹平台实际控制人将面临涉嫌集资诈骗罪之风险。
    2、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罪
    以互联网技术平台为依托的众筹,其主要行为模式就是 向社会大众在介绍资金项目的基础上获得不特定社会对象的投资,因而股权类众筹很容易触及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红线。即便是众筹发起人采取向社 会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模式开展众筹业务,投资人数往往也难以控制在法律所要求的人数内。因为依照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 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向社会特定对象变相发行股票累计超过200人的,如果在股票的发行条件、程序、内容等事项方面,没有获得国务 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也没有达到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的,该行为将涉嫌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
    3、涉嫌非法经营罪
    事实上,不论是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还是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均是一种非法经营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 结算业务的行为;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的行为(至少股权回报型众筹模式会符合这一点)。虽然在互联网
    2.0时代作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类型的众筹模式具有一定的虚拟性、隐蔽性及迷惑性,将其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擅自发行股票罪有一定的难度,但笔者认 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罪与非法经营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即特殊罪名与普通罪名的关系,如果将众筹模式认定为特殊罪名有困难,则完全有可能将 其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更何况,非法经营罪中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作为兜底条款是一种概括性规定,本身就赋予了司法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 权。
    二、相关风险的防控措施及建议
    1、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律培训及警示教育
    人们常讲“无知者无畏”,而法制观念的淡薄和侥幸心理的存在也往往是诱发某些从业人员触犯监管红线,引发风险事件的主因。因此,有针对性的对相关从业人员开展法律培训、进行警示教育,对于提高守法意识、引导依法从业,以及防范、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协助从业机构建立、完善相关风控制度
    根据《指导意见》,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包括“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网络与信息安全制度”、“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制度”等各项制度。
    上述各项制度既是监管部门对从业机构的基本要求,也是提高从业机构抵御、防范风险能力的重要风控制度。因此,于情于理、于公于私,从业机构都应当积极建立、完善上述制度。在此过程中,律师可以为从业机构提供相应的法律协助和支持。
    3、起草、审核相关协议、文件
    在具体的业务开展过程中,往往涉及到大量的协议签署及文件发布活动。这些协议、文件既现了从业机构的单位意志,也会对从业机构产生相应的法律拘束力。如果这些文件、协议中存在逾越或疑似逾越监管红线的内容,则势必会置从业机构于危险境地,甚至可能成为对从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理由和根据。
    因此,从业机构有必要慎重对待其所签署的协议和发布的文件,必要时应当安排专业法律人士协助开展起草、审核工作,努力确保从业机构的业务活动合法、合规,严格控制法律风险。
    4、针对具体业务事宜开展专项法律分析
    互联网金融鼓励创新,而创新在拓宽金融服务的业务范围、提高服务水平,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之外,也在一定程度上隐含着逾越监管的法律风险,很多时候,“创新”本身就意味着冒险。蜘蛛和螃蟹都是八条腿,谁又能保证自己永远是第一个吃螃蟹的人,而不是第一个吃蜘蛛的人呢?因此,针对具体业务事宜开展相应的法律分析,就潜在的法律风险及业务自身的合规性、合法性进行适当的论证,不但有助于防范法律风险,更有利于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创新。
    5、对特定风险事件及时开展危机应对工作
    我们不能完全排除特定风险事件的发生。在特定风险事件发生时,从业机构应当及时组建专业团队展开危机应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协助从业机构查明风险事件的相关事实,明确事件成因及责任主体,依法保全相关证据材料;
    (2)协助从业机构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调查工作;
    (3)作为从业机构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积极参与因风险事件引发的诉讼案件,依法提出减免从业机构法律责任的意见和主张,维护从业机构的合法权益,避免风险事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及危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和加重。
    全文
    11 202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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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买房非法集资风险大吗
近年来,房价上涨日益愈演愈烈,各大商家和买家之间的需求、矛盾不断放大。同时有不少买家为减少购买风险和支出费用,与周围的朋友和相关机构进行众筹买房,但在众筹期间并不是依法合理进行,在不知情下有可能触犯法律边界。那么,在您购房期间,众筹买房非法集资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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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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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企业并购的风险有哪些?
1、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由于并购方对相关法律不够重视,因操作不当,违反了企业并购涉及到得相关法律,导致诉讼发生,进而造成并购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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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盗窃罪望风可以不刑拘吗
[律师回复] 解析:
1.不可为之。
针对此类行为,相关司法裁判将其定位于“数额较大”之范畴,或“数额巨大”乃至“数额特别巨大”等不同层级。
各省级政法机关,即高级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据所处地域的经济发展实际状况,同时虑及其治安状况的优劣程度,在此基础上确定全省范围内具体适用的金额底线,并应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报批核准;
若行为发生于跨区域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有关的场合,且盗窃地点难以追溯查明,则此种情况下,应参照受理案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所确立的相关金额标准进行判断和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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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毒品包括哪些种类如何界定其法律属性
[律师回复] 解析:
按照毒品滥用的历史演变过程来划分,大致可以将其分为传统毒品、新型毒品以及新精神活性物质这几种类型。
其中,传统毒品通常涵盖了诸如鸦片、海洛因等在人类社会滥用较为悠久的阿片类药物。
新型毒品则主要包括冰毒、摇头丸等由人工化学方法合成的致幻剂及兴奋剂类毒品。
至于新精神活性物质,又被称为第三代毒品或实验室毒品,这类物质是不法分子为了规避法律制裁,通过对管制毒品进行化学结构调整后所产生的类似物,其具有与管制毒品相仿甚至更为强烈的兴奋、致幻以及麻醉效果。
毒品,即国家明文规定管制的、能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并导致成瘾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要判定某一物质是否属于毒品范畴,只需查看相关的管制目录即可。
若该物质在管制目录中有所体现,那么便可认定其为毒品;
反之,若不在管制目录之内,则可断定其并非毒品。
此外,依据医疗、教育、科研等领域的实际需求,依法准许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换言之,若管制目录中的物质被合法地应用于医疗、教育和科研领域,那么这些物质便不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毒品属性。
例如,医院为患者实施麻醉时所使用的吗啡,由于其处于严格的监管之下,因此并不视为毒品;
但若吗啡脱离监管,被非法贩卖给毒贩,进而流入毒品流通市场,此时的吗啡便转变为毒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按(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盗窃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构成本罪必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首先,行为人需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一主观意图;
其次,行为人需要实际执行秘密窃取的行为步骤,即通过运用不易被相关财产所有者、保管人员或其他关联人员察觉的手段,对公私财物进行非法占有;
最后,如果盗窃的财物价值达到法定标准或者存在多次盗窃行为,则可认定为犯罪。
针对扒窃这一特殊情况,由于此类罪犯通常具有流动性强、行踪隐蔽等特点,不易被捕获,且具备较高的反侦查能力,因此,待其落网之后,往往只能以现场查获的涉案金额为准。
至于这些扒手以前的犯罪记录及其犯罪数额,因其犯罪手法高超,往往难以查证和核实,所以有必要做出这样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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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潜藏哪些风险?
借名人可能的法律风险:1、对于借名人而言,如出名人反悔,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成立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可能难以取得房屋所有权;2、因房屋登记在出名人名下,如出名人有其他债务,债权人诉至法院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查封了所借名购买的房屋,借名人则要承担房屋被执行的风险;3、出名人擅自处分房屋,买受人善意取得房屋,借名人亦可能无法追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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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诈骗罪不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非法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主要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两罪在犯罪目的上有所不同。
非法集资诈骗罪的核心特征在于其以非法占有集资款为唯一目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要目标则是本无合法依据却使用欺骗手法意图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其次,两罪在客观行为上也存在显著差异。
非法集资诈骗罪往往是以集资的名义实施诈骗行为,即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主要表现为未经许可擅自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但并不要求必须采用欺诈手段;
再次,两罪所侵害的客体范围不尽相同。
非法集资诈骗罪不仅对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严重破坏,同时也侵犯了公民个人的财产所有权;
然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要危害仅限于金融管理秩序;
最后,两罪在量刑标准上亦存在明显差异。
集资诈骗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此,集资诈骗罪相较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言,其惩处力度更为严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债券投资的风险有哪些如何防范
[律师回复] 解析:
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
1.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即是因利率变动引发债券价格以及收益率产生波动的风险;
2.价格变化风险。
债券市场价格常常处于变动之中。
若其变化方向与投资者预测相冲突,投资者的资本势必会承受损失;
3.通货膨胀风险。
债券发行方在协议中承诺向债券持有者偿付的利息或本金为预先约定的固定金额。
然而,当通货膨胀发生时,货币的实际购买力将会降低,同时市场上可供购买的物品数量也会相应减少,甚至可能低于原始投资金额;
4.在企业债券投资领域,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存在无法完全履行责任的风险;
5.转让风险。
当投资者急需出售债券时,有时他们不得不以折扣价或支付一定佣金的方式进行交易;
6.回收风险。
对于设有回收条款的债券而言,由于通常存在强制回收的可能性,且这种可能性往往伴随着市场利率的下降。
当投资者的名义利率收取实际增加的利息时,投资者的预期收益便会遭受损失;
7.税收风险。
政府对债券税收的减免或增加都会直接影响到投资者对债券的投资收益;
8.政策风险。
这是指政策变动引发债券价格波动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盗窃罪的立案要件包括几种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盗窃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主要包括:
盗取财物价值超过1000元人民币、实施多次盗窃行为、非法侵入他人住所进行盗窃、在盗窃过程中携带凶器、秘密窃取他人随身钱包等。
具体来说,如果盗窃的是公共机构或个人的财产,且数额较大,或者实施了多次盗窃行为、非法侵入他人住所进行盗窃、在盗窃过程中携带凶器、秘密窃取他人随身钱包等行为,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可能面临罚金的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盗窃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即财物价值在1000元至3000元人民币之间;
2.盗窃金额巨大,即财物价值在3万元至10万元人民币之间;
3.盗窃金额特别巨大,即财物价值在30万元至50万元人民币之间;
4.实施了多次盗窃行为;
5.非法侵入他人住所进行盗窃;
6.在盗窃过程中携带凶器;
7.秘密窃取他人随身钱包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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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公司融资租赁的风险有哪些?
目前市面上的互联网金融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的 大多属于关联关系或间接控制关系,变相 或变相占有,难免有“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或“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 的资金”之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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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债权拍卖涉众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若人民法院在处置债务人财产的拍卖程序中,存在多个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首先应优先考虑实现这些具有优先权的债权人的权益;
如果所有的债权人对于执行标的物都不具备任何形式的担保物权,那么他们将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时间顺序依次得到偿付;
倘若执行过程中所获得的财产未能全额清偿全部的债务,那么针对那些对执行标的物无任何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来说,将根据其各自在整个债权总额中的比例来分配应得的款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
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一百二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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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聚众斗殴罪立案标准如何判定
[律师回复] 解析:
聚众斗殴罪乃指行为人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出于其他不当目的,策动众人组织队伍互相厮杀,从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行为。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凡策划、组织、指挥乃至积极参与此等聚众斗殴活动者,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加以侦控。
对于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及积极参与者,法院将依据情节轻重,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
若存在如下情况之一,则对首要分子以及其他积极参与者,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参与或组织聚众斗殴;
2.聚众斗殴人数众多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3.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实施聚众斗殴,致使社会秩序遭受严重干扰;
4.携带武器装备进行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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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是非法集资犯罪么?
目前大部分正规的众筹都是正常的集资行为,众筹项目发起人并不是为了非法占用资金,而是为了实现项目的运作。因此,说众筹是非法集资是有些片面的。如果众筹的目的是非法占用社会公众的资金,而用的是高息回报的诱饵,则这类众筹就会涉嫌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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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依靠股权融资的坏处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风险点
[律师回复] 解析:
股权融资所带来的潜在弊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会降低企业的资金利用效率以及对资源的合理配置程度。
部分上市公司会将大量的募集资金投向股票市场或者参与股市中的投机行为,期望以此获取到丰厚的投资回报。
然而,由于这些募集来的资金并未按照招股书中所承诺的那样进行相应项目的投资,最终使得资金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职能,造成了资源在证券市场中的无效配置现象,从而人为扭曲了本来应该公平公正的证券市场资源配置功能。
其次,尽管上市公司能够通过持续扩大股本规模而轻松获取低成本资金,但是,伴随着股份基础数量的不断攀升,其净资产回报率与每股收益都必将呈现出下滑的趋势。
这是因为,随着股份数量的增多,每股收益也会相应地减少。
最后,股权融资还可能无法有效发挥财务杠杆的调节作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强制执行股东股权转让时,必须先通知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并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其他股东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天仍未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可被视为已经自动放弃该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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