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罪怎么认定
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包括:依照法律规定,已经拘留、逮捕尚未判决的被羁押人或者被传讯的犯罪嫌疑人;已经判决正在劳改服刑的罪犯。
2、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刑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3、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是否逼出口供,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口供的行为。这种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捆绑、吊打、非法使用刑具、日晒、冻饿、体罚等等。
5、新刑法对致人死亡的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应按故意罪定罪从重处罚,而刑法原条文未作规定。
六、本罪按本义看,是行为犯而非结果犯。但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规定了五种情形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要看具体情节的,故本罪应属“情节犯”。定罪量刑时要慎重分析,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才可以本罪追究。
依照《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此种情况,应以罪定罪处罚,不再论以故意伤害罪。但是,如果致人重伤、残疾的,则已超出了罪的构成条件,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应直接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并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