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行卖他人商品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该问题牵涉两方面:一如果是自由市场流通商品,即未经生产商或经销商许可而“私行卖他人商品“,不隶属不正当竞争做法,其影响由供货方与生产商或经销商根据两方合同解决;
二、如果私行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导致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买下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私行使用他人的公司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这样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背本法限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做法。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私行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导致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买下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私行使用他人的公司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虚构或者冒用认定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虚构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