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绝提供犯罪证据罪认定
本罪与知情不举行为的界限
《国家安全法》第17条规定,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但是该法并没有规定知情不举的刑事责任。本罪在是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的情况下发生的,它不是一般的知情不举,二者必须严加区分。
本罪与包庇罪的界限
根据本法第310条的规定,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湮灭罪迹,隐匿、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包庇罪在客观上只能由作为构成,而本罪在客观上只能由构成。
二、拒绝提供犯罪证据罪的相关说明
1、本罪是根据《国家安全法》的需要而立的新罪名。
2、本罪的特征,是包庇对象的特定性。即是包庇“”的行为。同时,必须是“明知”其是犯有罪的人。在客观方面,也同包庇罪不同,不需要有窝藏、资助、帮助脱逃等作为行为。只要不配合查证,拒绝提供犯罪人的犯罪证据,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本罪。
三、拒绝提供犯罪证据罪的相关法律
《国家安全法》
第二十六条 明知他人有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