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作出过相关的规定: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
各地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根据《最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年利率在24%以内的,是合法的,应当予以支持。年利率在24%以上到36%之间的;
属于民间自主缓冲区域,既不支持,也不反对。年利率超过36%的,就属于高利贷,法律上是坚决反对的。债务人要求债权人返还已经支出超过年利率36%以上利息的,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