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未遂会如何判刑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被告人陈某于2004年7月至8月在经营某钢铁有限公司期间,组织工人以废钢铁为原料,生产质量不合格的钢材,后因被及时查处而未能销售。经评估,该批钢材共计价值392535元。[分歧]本案中,对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没有分歧,但对其量刑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该条根据销售金额在5万至20万、20万至50万、50万至200万、200万元以上等不同情形,相应规定了四个量刑档。陈某生产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已达到第2档,即20万至50万的数额标准,故应在该量刑档,即2年到7年有期徒刑之间量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货值金额不同于销售金额,未销售的伪劣产品只有货值金额,不存在销售金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既然未遂犯的定罪标准数额是既遂犯的3倍,那么未遂情况下每个量刑档的数额标准均应以既遂情况下销售金额的3倍来确定,即未遂情况下应以货值金额15至60万、60万至150万、150万至600万、600万元以上等四个情形来对应上述刑法规定的四种量刑档。陈某生产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尚未达到60万元,因此应在第1量刑档即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评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属多发犯罪,本案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普遍性,现实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案件大多在伪劣产品刚销售一部分,或者根本未来得及销售便被查获。对于这种未遂状态的犯罪如何定罪处罚值得考量。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标准和量刑幅度的规定系以销售金额为据,因此只适用于既遂状态。对于未遂犯,《解释》规定货值金额达到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即15万元以上,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解释》对未遂犯的定罪标准给予了明确规定。但无论法律还是司法解释都对于未遂犯的量刑标准没有规定,这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各地做法各异,影响了司法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