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交警处理案件有期限的。
2、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出交警做出事故责任认定是有时限的,除非有法定理由经上级公安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实践中他们无限延长时间很多。
4、十天不出责任认定书,已经违反了法定程序。
5、记住对认定书不服,不要向交警支队复核,防止,要收集好证据。要向政府法制部门复议。
6、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