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这种情况,和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的运行机制有关。 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诉讼法也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讼又不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上述规定确立了自己强制执行和申请强制执行并行的模式。 目前我国只有个别法律规定了直接强制执行,税务机关、海关、公安机关、公路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指挥机构等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法律通过单独授权有强制执行权,大部分行政执法部门没有直接强制执行权,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或者商标法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给予罚款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对其加处罚款,也可以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除此之外需要强制执行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当事人不执行处罚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而将当事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均是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