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在提出人民陪审员的名额建议时,应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结合本辖区案件数量、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民族状况等因素来确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注重体现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辖区案件数量较多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较多的名额。需要注意的是,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中级人民、高级人民审判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辖区内的基层人民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根据这一规定,基层人民在提出人民陪审员的名额建议时,还应当把相应中级人民、高级人民使用人民陪审员审判案件的需要考虑进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