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对外承担债务,但第三人不可能知道这种担保仅限于老公一人财产,即使知道,也视为不知道,因为,假如视为老公对外承担债务为老公一人债务,那么老公完全可以在履行担保责任前将财产全部转移到老婆名下,以此来对抗担保的履行。在这种情况下,担保将会在实际履行上归于无法执行的境地。也正因为如此,善意第三人对于老公的担保行为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及家庭共同财产做为担保。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列举性地指出了,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5、因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
6、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由此,可以清楚的看出夫妻共同债务一定是出于、源自、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因此可以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非因上述理由所欠之债务为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