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却没有哪一条规定女婿对岳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女婿与妻子是姻亲关系,只根据依法缔结的婚姻关系、根据婚姻法律法规对妻子有相互忠实、相互扶助的义务,对配偶的父母没有法定义务。所以:肯定的说,女婿对岳父岳母没有赡养的义务,不是“应当”赡养。
2、她是家里的独生女、过世:她父母应当以取得的政府独生子女家庭补助、或是参加社会养老、或是与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签定等方式来解决养老问题。
3、如果女婿出于对妻子的尊重和爱,自愿承担对岳父岳母的赡养:是公民自愿的行为,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道德,国家会鼓励、社会会尊重。所以:养与不养,全凭自愿。
4、如果他赡养了岳父岳母:根据《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他可以成为岳父岳母遗产的
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取得继承岳父母遗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