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中应当赔偿的侵犯财产权行为有哪些
财产权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侵犯财产权是指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违法使用其职权,使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遭受侵害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国家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采取上述行政行为并造成相对人财产损害的,行政主体应承担赔偿责任。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为了强迫相对人履行行政法义务或行政决定,或为了达到某种行政法目的而采取的各类强制性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上述强制措施均应依法使用,如因违法而对当事人财产造成损失,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征收、征用财产,并造成相对人财产损害的,行政主体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赔偿的方式
1、支付赔偿金。这是我国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方式,国家赔偿责任在多数情况下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进行。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支付赔偿金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种: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在此情况下,支付赔偿金成为一种恰当可行的方式。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生命权或健康权受损害的,应当依据损害的程度给予相应的金钱赔偿。损害的程度可分为一般伤害、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死亡等。
(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对于财产损害,一般均可采用金钱赔偿的方式进行。但如果用其他方式赔偿更加便捷、适当的,则采用其他方式。
2、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指赔偿义务机关将非法占有的财物归还给合法占有人以回复到权利人合法占有状态的一种赔偿责任承担形式。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5条规定:“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返还财产是一种比较简便易行的赔偿方式,而且由于它是将原财产完好无缺地归还原占有人,所以这种赔偿方式较容易被接受。返还财产包括返还金钱及返还财物两种具体状态。返还金钱包括返还对受害人科处的罚款;返还对受害人非法收取的保证金、担保金及其他款项;返还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非法征收和摊派的费用等。返还财物包括返还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返还没收的财物及违反国家规定征收的财物等。
3、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指对受害人所遭受的合法权益的损失由国家加以恢复,使其回归到被侵害以前的状态的一种赔偿方式。这种赔偿形式主要适用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损坏但能够予以修复的或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但能够恢复原状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财产遭损坏但能够恢复原状的,应予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适用金钱赔偿。
4、其他赔偿方式。主要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三种。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这三种赔偿方式在适用时应注意的是:
第
一,这三种方式均需在赔偿义务机关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时方可使用,如违法拘留、非法拘禁等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受到损害;
第
二,这三种方式既可以使用,也可以与其他赔偿方式一并适用;
第
三,这三种方式的适用应在一定的影响范围内进行,既不能随意缩小,也不能无限制地扩大,其标准应是损害影响范围和补救范围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