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检察院不起诉程序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审查。经过审查,认为需要作不处理的,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应当写出审查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主管检察长决定或由主管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决定不。不的决定权由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行使。
(三)宣布和送达。人民检察院应公开宣布不决定,并将不决定书分别送达被不人及其所在单位、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对于依照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条
第二款规定而被不的人,应当告知其如果对不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决定书后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四)不的善后工作。不决定宣告及送达后,应及时解除强制措施,解除扣押、冻结,对需要给予被不人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提出检察意见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等。
(五)报请批准。根据2005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第十届
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撤销案件、不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试行)》,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不决定的要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