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什么是质保期质保期就是质量保障的时间,狭义的理解就是保修期。缺陷责与工程质量保修期的区别:
1、保修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过这个保修期限则无义务实施保修;
2、缺陷责: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的工程产品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的金额;
3、保修期:最低为两年(水、电、装修等),防水为5年,主体结构、基础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
4、缺陷责:通常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具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保修金的退还时间,则为缺陷责满后的14天内承包单位申请退还剩余的保修金(难免有发生缺陷修补支付的可能)。保修期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令80号内均有规定;缺陷责在建质[2005]7号,最新的《标准文件》(九部委令56号)的合同通用条件内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