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未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否负担子女抚育费来源:作者:[案情] 王某(女)与成某婚后生有一子小林。后因家庭琐事夫妻关系不睦,2003、2004年成某两次向离婚,均被驳回其诉讼请求。此后夫妻关系未有改善,王某自2004年1月起携子在外租房居住。2005年8月,王某作为其子的法定代理人,以其子的名义诉至,要求成某按月给付抚育费300元。 [分歧] 对夫妻分居期间,子女是否有权要求不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给付抚育费,对案件的处理一、二审明显存有分歧: 一审认为,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王某、成某虽因夫妻关系不睦分居,但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双方对婚生子小林均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目前小林随母生活系其父母夫妻关系不睦所致,并非成某不愿尽抚养义务,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的收入也属夫妻共同财产,这部分收入也足以满足其二人的生活,其将部分收入用于抚育小林,应视为其经手用夫妻共同财产抚育小孩,而不能说成某未尽抚养义务。故小林要求成某给付抚育费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二审认为,无论父母是否离婚,其对子女的抚养义务都是法定存在的,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