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行政撤销权的适用情形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或者其上级,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
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