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刑事诉讼开庭前准备工作包含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有下列准备工作: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将检察院的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当事人。
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检察院。
4.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5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
5.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
6.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人民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