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于精神病人如何提起离婚诉讼
(一)患有精神病一方作为原告存在法律障碍。从理论上讲,婚姻关系属于人身关系范畴,结婚、离婚均需当事人自愿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属于应由本人亲自处理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提起离婚诉讼,必须是婚姻关系一方当事人且必须是他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任何外人不得强行代替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即使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也不具备此资格。正常人精神病人离婚,为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可为患精神病的被告指定代理人,并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判决。但精神病人要求和正常人离婚,为患精神病的原告指定代理人意义就不一样了,因为原告本身没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让代理人替其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不是患精神病的原告真正要表达的意思,这等于强加给原告意思表示能力,从法理上讲侵犯了患精神病的原告自愿表达真实意思的权利。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赋予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变更监护人之后提起离婚诉讼的权利,但是仅仅局限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时,对于除此之外的情形并未赋予相关权利。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判例:(2009)长民初字第00419号民事裁定书裁判结果:离婚属于人身关系范畴,必须由当事人本人作出明确的、真实的意思表示,经鉴定原告曹丽患有精神病,完全不能辩认自己的行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主体资格,曹丽的父亲曹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无权为原告做出离婚的意思表示,同样不具备主体资格,因此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例外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存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二)精神病人配偶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疾病并久治不愈是法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精神病人如何参与离婚诉讼之中:《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所谓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精神病人理所当然属于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当精神病人作为离婚诉讼的被告时,应当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精神病人监护人产生方式主要有法定产生、协议产生和指定产生三种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