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纠纷是身份关系的解除,适用婚姻法的规定,不同于合同法关于财产关系的争议处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管辖,所以离婚纠纷的管辖,是不能约定的。在法定管辖的条件下,离婚案件通常是原告就被告原则,也就是说,被告在哪里住,就去哪里,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就到被告经常居住地,如果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被告又没有经常居住地,那么由原告时被告的居住地管辖。实践当中,如果原告到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原告同意移送的,这也不属于约定管辖,仍然是在管辖范内的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实践当中,大家重点关注的是实体问题,很少考虑约定是去哪个处理离婚的问题,所以,我觉得还是刚才说的,诉讼开始以后,如果觉得这个没有管辖权,或者希望到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进行诉讼,那在收到书后15天内及时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就可以了,但能否得到的支持,要看具体事实以及你的证据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