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学校对于未成年学生在校时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取决于学校有没有过错。根据教育部制定的《学生意外伤害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它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并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取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学校若不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相应的义务,则应对发生的未成年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承担相当的过错赔偿责任。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若是由于学校提供的公共生活设施(比如消防栓)不合格导致事故发生,则学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如果学校没有尽到平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等义务,学校也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至于学生是否已投保意外险,并不能减轻学校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