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南京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宁人社〔2015〕101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就业创业证》实行年度检验制度。进行失业登记和个体经营、灵活就业登记的持证人员每年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非南京市户籍人员到南京市居住地)的街道(镇)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参加年检。持证人员基本情况有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信息。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的人员,就业状态、就业形式发生变化的,应当进行就业登记变更或就业登记注销。失业人员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或逾期未参加年检的,注销其失业登记。
2、南京人力资源和社保局网站首页,“公示公告”,“关于2017年度《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年检的告示”表明,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办理失业登记,领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的《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目前仍处于失业登记状态或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的人员,参加本年度年检。未打印纸质《就业创业证》或遗失该证的上述人员,也须参加本年度年检。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办理失业登记的,无需参加本年度年检。年检工作从2017年12月25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年检对象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户口簿》(非南京市户籍年检对象提供《居住证》)到户籍所在地(非南京市户籍年检对象到居住地)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办理年检手续。需要打印纸质《就业创业证》的另外携带2寸近期免冠照片1张。
3、如遇特殊情况,建议您及时与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前台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