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悔罪怎么量刑问题解答如下,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孟庆树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被告人王士禄身为单位主要负责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鉴于王士禄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其在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并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当庭确有认罪、悔罪表现,故本院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孟庆树当庭确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士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孟庆树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