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王某和袁某登记结婚后生下一子,因性格问题两人一直争吵不断。生下孩子后,袁某为了上班方便,搬回娘家居住,将儿子放在袁某的父母家里,由外公外婆照顾。
后来,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袁某离婚,并要求自行抚育儿子。袁某也同意离婚,但也要求自己抚育孩子。
经审理,法院查明,王某与袁某的儿子一直与其外公外婆共同生活,与外公外婆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同时,袁某的父母身体健康并且都有退休金。因此,法院在判决准予王某和袁某离婚的同时,判决两人之子由被告袁某抚育,原告王某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
夫妻双方离婚时,在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如果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情况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本案中,王某和袁某均同意离婚,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离婚后孩子应该归谁抚育。两人之子自出生后就一直与其外公外婆共同生活,而王某和袁某离婚时,袁某的父母身体仍很健康,并且都有退休金,因此有能力同时也愿意帮助袁某照顾孩子。因此,袁某依法获得了对于孩子实际抚育的权利。(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