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强制戒毒的程序是:
1、强制戒毒人员投送司法强制戒毒场所(强制戒毒所)执行后,经诊断评估。
2、各分、县(市)公安局法制部门负责接收并审核漳州强制戒毒所呈报的审批材料,报分管戒毒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后由法制部门及时通知强制戒毒所。各分、县(市)公安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3、强制戒毒所呈报的提前解除或延长强制戒毒的材料应当包括:《提前解除/延长强制戒毒人员呈批表》(一式三份)、《诊断评估表》、《康复戒毒协议书》(复印件)。
4、《提前解除强制戒毒决定书》或《延长强制戒毒决定书》由强制戒毒的决定机关按一式五份填写,其中提供给漳州强制戒毒所三份、本局法制部门存档一份、送本局禁毒部门备案一份。
《戒毒条例》第二十七条,强制戒毒的期限为2年,自作出强制戒毒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强制戒毒的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强制戒毒场所执行强制戒毒3个月至6个月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戒毒。
执行前款规定不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具体执行方案,但在公安机关的强制戒毒场所执行强制戒毒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