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一方的用工主体资格不合法,原则上应当被认定为无效。但是,由于在劳动用工过程中,劳动者通常对于用人单位的用工主体资格问题并不了解,因此对合同无效劳动者一般不具有过错。为了保护劳动者基本权益,在用人单位不具备用人资格的情况下,仍然应当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及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权利得到法律的保证。在此情形下,劳动者可以选择将用人单位及该单位的出资人作为被告,提起相应劳动争议仲裁和民事诉讼,向其主张相应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在用人单位非法用工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及其出资人还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