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的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1、依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
被告住所地的人民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没有管辖权的,由被告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管辖。
2、依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也包括侵权结果的发生地。
(1)原告仅制造者的,侵权产品的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的人民有管辖权。
(2)原告同时制造者和销售者的,制造地和销售地的人民都有管辖权。此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
(3)销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机构的,原告向销售地的人民制造者的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有管辖权。
专利侵权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这里所说的“实施”针对不同性质的专利,其含义也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非法实施他人专利比较隐蔽,有时是改头换面,将原来专利进行非实质性改动,看似不同,实则没有新内容;有时只是部分侵权,侵权人的产品可能比原专利技术更进步,效果更好,但确实使用了他人专利,不论使用的程度有多大,都构成侵权。对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2.假冒他人专利的侵权行为。假冒他人专利是指在非专利技术产品上或广告宣传中注明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使公众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产品的行为。被假冒的专利是客观存在的有效专利,因此这种行为直接危害专利权人的利益,欺骗消费者,扰乱了专利管理秩序,它比第一种专利侵权行为情节更为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