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某一具体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在国外刑法理论上又称共同正犯或共同实行犯。构成简单共同犯罪,除了主体上要求二人以上外,在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也有要求:1.在客观方面,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实行行为,即都实施了某种犯罪的实行行为,他们的行为作为一个整体时,是实行行为,分开来看各自也是实行行为的一部分,都具有实现犯罪的现实危险性。如果其中一人实施的只是教唆或帮助行为 ,则不是简单的共同犯罪。共同实行的表现有以下几种:(1)共同实行同样的实行行为,如甲、乙共同殴打丙致重伤。(2)各人实行不同的实行行为,这一情况存在于复行为犯中,如甲、乙共同抢劫,甲持刀威胁,乙取走财物,两人构成抢劫罪的简单共同犯罪。(3)对不同的对象分别实施实行行为。如甲、乙相约进入宾馆房间进行盗窃,甲盗走丙旅客的财物,乙盗走丁旅客的财物,事后共同分赃,则甲、乙构成盗窃罪的简单共同犯罪。 2.在主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有共同实行的意思,即各人不仅有自己实施实行行为的意思,而且有互相利用,补充对方的意思。对简单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时,应遵循如下原则:(1)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实行的犯罪行为整体负责,而不是仅对自己实行的犯罪行为负责。如甲、乙二人相约举枪杀丙,甲未击中,而乙击中致丙死亡,则二人都应承担故意杀人罪既遂的责任,不能只由乙一人承担杀人既遂责任,而认为甲是故意杀人未遂。(2)区别对待原则。在坚持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的前提下,要根据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社会危害程度,分别按主犯、从犯和胁从犯处罚,同时要考察各共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和罪后的态度,进行区别对待。如上例中,丙的死亡结果是由乙的行为实际造成的,故应对甲与乙区别对待。若甲悔罪表现较好,则可以从轻处罚,但不能因此对乙也从轻处罚。(3)罪责自负原则,即各共同犯罪人只对共同实行的犯罪负责,如果有人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围,又实施了别的犯罪,则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的人负责,其他人不用对此承担责任。特殊共同犯罪,指各个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组织、教唆、帮助、实行等分工的共同犯罪。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的分工职责各不相同,有的是教唆他人产生犯罪的意图,有的帮助他人实行犯罪,有的直接实行犯罪,但不论分工如何,他们在主观上必须有意思联络,知道有人在与自己互相配合,实施犯罪行为。由此,在复杂共同犯罪中产生了教唆犯、帮助犯、实行犯的区分,在处罚时,按他们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别以主犯、从犯、胁从犯论处。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的区分由此可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