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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是男方的房子,婚后卖掉在买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

帮助5人 5w浏览 #房产纠纷 匿名 2020-10-07 台湾新竹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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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特殊情况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可知,婚前房产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
    全文
    10 2020-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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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后卖掉属于共同财产吗
婚前房产婚后卖掉不一定属于共同财产。婚前房产结婚前如果是由一方全额出资,并且登记在一方名下,那么该房产属于登记者所有。婚后卖掉房产,也是属于登记者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一方出首付并登记在一人名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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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男方婚前房子卖掉属于共同财产吗
1w浏览2025-01-02
夫妻共有车辆未经同意一方卖掉如何定责
[律师回复] 解析:
当夫妻双方共有之车辆及房地产经其中一方未经对方的同意而私自予以售出,若第三者属于善意得到此等财产,则此种交易将视为具有法律效力,反之,若第三者未能成功取得善意,则买卖的行为将会被判定为无效。
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当第三者欲获取此类财产之时,必须同时满足如下几个条件:
(一)此第三者在对所购买之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进行完全购买过程中,必须是基于善意而非与其配偶中的任何一方恶意串谋,以期剥夺其他一方在该项财产中所享有的权益;
(二)在此次交易中,其所支付的价格必须是合理的;
(三)对于那些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进行登记的不动产或动产,其所有权已经完成了登记手续,而对于那些无需登记的,则已经实际交付给了第三者。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前提下,与买受人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符合上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那么,即使另一方声称自己对此事毫不知情或是持反对意见,要求法院认定该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也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当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出售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房屋,若第三者是出于善意购买,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已按照法律规定完成了不动产登记手续,那么,另一方要求收回该房屋的诉求,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此外,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处置共同所有的房屋,导致另一方遭受经济损失,在离婚诉讼中,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这一点也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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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后卖掉属于共同财产吗?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婚前房产婚后卖掉属于共同财产吗?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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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婚前房产婚后卖掉属于共同财产吗
婚前房产婚后出售收益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需视情况而定。若新购房产源于双方婚前财产或仅一方购买并登记其名下,则为该方个人财产。民法典规定,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变为共同财产。但婚后共同支付房贷或首付款购新房可能视为共同财产。总之,婚前房产婚后卖出不必然成共同财产,需具体分析。
1w浏览2024-04-21
夫妻共有车辆未经同意一方卖掉如何定责
[律师回复] 解析:
当夫妻双方共有之车辆及房地产经其中一方未经对方的同意而私自予以售出,若第三者属于善意得到此等财产,则此种交易将视为具有法律效力,反之,若第三者未能成功取得善意,则买卖的行为将会被判定为无效。
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当第三者欲获取此类财产之时,必须同时满足如下几个条件:
(一)此第三者在对所购买之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进行完全购买过程中,必须是基于善意而非与其配偶中的任何一方恶意串谋,以期剥夺其他一方在该项财产中所享有的权益;
(二)在此次交易中,其所支付的价格必须是合理的;
(三)对于那些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进行登记的不动产或动产,其所有权已经完成了登记手续,而对于那些无需登记的,则已经实际交付给了第三者。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前提下,与买受人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符合上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那么,即使另一方声称自己对此事毫不知情或是持反对意见,要求法院认定该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也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当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出售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房屋,若第三者是出于善意购买,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已按照法律规定完成了不动产登记手续,那么,另一方要求收回该房屋的诉求,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此外,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处置共同所有的房屋,导致另一方遭受经济损失,在离婚诉讼中,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这一点也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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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后卖掉属于共同财产吗
婚前房产婚后出售收益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需视情况而定。若新购房产源于双方婚前财产或仅一方购买并登记其名下,则为该方个人财产。民法典规定,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变为共同财产。但婚后共同支付房贷或首付款购新房可能视为共同财产。总之,婚前房产婚后卖出不必然成共同财产,需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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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后卖掉属于共同财产吗
1、如果该房产属于婚前个人房产,那么卖掉后得到的钱不属于共同财产。2、《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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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车辆未经同意一方卖掉如何定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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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夫妻双方共有之车辆及房地产经其中一方未经对方的同意而私自予以售出,若第三者属于善意得到此等财产,则此种交易将视为具有法律效力,反之,若第三者未能成功取得善意,则买卖的行为将会被判定为无效。
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当第三者欲获取此类财产之时,必须同时满足如下几个条件:
(一)此第三者在对所购买之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进行完全购买过程中,必须是基于善意而非与其配偶中的任何一方恶意串谋,以期剥夺其他一方在该项财产中所享有的权益;
(二)在此次交易中,其所支付的价格必须是合理的;
(三)对于那些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进行登记的不动产或动产,其所有权已经完成了登记手续,而对于那些无需登记的,则已经实际交付给了第三者。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前提下,与买受人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符合上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那么,即使另一方声称自己对此事毫不知情或是持反对意见,要求法院认定该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也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当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出售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房屋,若第三者是出于善意购买,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已按照法律规定完成了不动产登记手续,那么,另一方要求收回该房屋的诉求,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此外,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处置共同所有的房屋,导致另一方遭受经济损失,在离婚诉讼中,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这一点也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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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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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后卖掉属于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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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2、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一切收入,包括:(1)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收入,如工资、奖金、稿酬、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等。(2)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受赠或受遗赠所得财产。(3)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3、合同约定了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属于个人财产的除外。
1w浏览2024-10-29
夫妻共有车辆未经同意一方卖掉如何定责
[律师回复] 解析:
当夫妻双方共有之车辆及房地产经其中一方未经对方的同意而私自予以售出,若第三者属于善意得到此等财产,则此种交易将视为具有法律效力,反之,若第三者未能成功取得善意,则买卖的行为将会被判定为无效。
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当第三者欲获取此类财产之时,必须同时满足如下几个条件:
(一)此第三者在对所购买之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进行完全购买过程中,必须是基于善意而非与其配偶中的任何一方恶意串谋,以期剥夺其他一方在该项财产中所享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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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前提下,与买受人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符合上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那么,即使另一方声称自己对此事毫不知情或是持反对意见,要求法院认定该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也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当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出售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房屋,若第三者是出于善意购买,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已按照法律规定完成了不动产登记手续,那么,另一方要求收回该房屋的诉求,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此外,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处置共同所有的房屋,导致另一方遭受经济损失,在离婚诉讼中,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这一点也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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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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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后卖掉,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分情形:1、若房产是由一方婚前全额出资,并且登记在一方名下,那么该房产属于登记者个人所有。婚后卖掉房产,也是属于登记者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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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当第三者欲获取此类财产之时,必须同时满足如下几个条件:
(一)此第三者在对所购买之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进行完全购买过程中,必须是基于善意而非与其配偶中的任何一方恶意串谋,以期剥夺其他一方在该项财产中所享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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