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的这种行为是一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因为侵权者往往是青少年最为亲近的父母、老师,所以现实生活中诉诸法律的极少。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隐私权受法律保护。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31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父母有教育、管理孩子的义务,但父母只有在有充足理由认为子女有不良行为时,才能以承担监护职责而非侵权为由,采用有效方式来约束子女的思想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