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数量少计,且此工程为总价包干合同,工程结算时不能追加这部分清单数量
2、总价包干的合同,按照《清单计价规范》GB规定8.3.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算。8.3.2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8.3.3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计算和计量是以图纸为依据,清单只是报价的基础。招标清单即使有漏项,结算时也不考虑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