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院《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从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立法宗旨是出于平等保护,即要保护赔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赔偿义务人的合法权益。依据该规定,如果受害人有数个被扶养人时,赔偿义务人的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例①:一受害人死亡,该受害人有4个被扶养人,以河北省数据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235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787元计算。
如果4个被扶养人都是城镇居民,则年赔偿总额应不超过8235元,如果4个被扶养人都是农村居民,则年赔偿总额应不超过2787元。但是,如果在同一案件中同一受害人的被扶养人中,即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又如何确定赔偿生活费最高额呢 依例①,是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235元为最高额呢,还是以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2787元为最高额呢
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主要做法有:
一、取其高,即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最高额。
二、取其低,即以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为最高额。
三、取平均值,即将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相加除以二。
四、分别计算,即被扶养人中城镇居民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最高限额,农村居民中以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为最高限额。
上述各种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最高限额的方法,均有其不合理的地方。
第二种“取其低”方法,最高赔偿额按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计算,明显未对受害人一方予以充分保护。依例①,被抚养人是城镇居民的,按照最高院的规定赔偿最高额可达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235元,只因被扶养人中有了农村居民,而“取其低”方法,赔偿最高额只可能是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2787元。这一方法降低了最高院《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可获得的生活费赔偿最高额,即“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不能使被扶养人得到合理的赔偿,显然不合理。
第三种方法“取平均值”只是比
第二种方法确定的最高额高了一点,但仍存在第二种方法存在的问题。
第四种“分别计算”方法,实际上是将被扶养人分成了两个部分,即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最高赔偿额也出现了两个,即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相对于同一受害人的被扶养人而言,总赔偿额可能达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之和(以例①,则是8235元2787元11022元),这一数字显然超过了最高院《解释》规定的最高标准“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对赔偿权利人也是不公平的。
第一种“取其高”的方法,虽然在总数上没有突破最高院“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上限,但也有可能使受害人多得,而赔偿义务人多赔偿的情况出现,其也有不合理的地方。
仍以例①计算,如果扶养人有2人,4个被扶养中有1个城镇居民,3个农村居民,则年赔偿总额计算的结果为:1个城镇居民年赔偿额为4177.5元(8235元2人),3个农村居民年赔偿额为分别为1393.5元(27872),4个被扶养人年赔偿总额为8358元,按照不超过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235元计算,年生活费赔偿最高限额为8235元,4个被扶养人几乎得到了如数赔偿。如果没有这1个城镇居民的被扶养人,3个农村居民的被扶养人年赔偿最高额只能是2787元,3被扶养人人均只有929元,3个农村居民的被扶养人之所以能够得到较高的赔偿,完全是因被扶养人中有一个城镇居民,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最高限额提高了一大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