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符合变更孩子的法定情形下协议变更或者另行提讼变更。
张某与王某于离婚,离婚时两人4岁的儿子张小某判给了母亲,即母亲王某拥有对张小某的抚养权。随着时间流逝,今年张小某已经该读小学了。但是按照学区划分,张小某在王某这儿读不了较好的小学校。为了张小某的成长,张某与王某商量后一致决定将张小某的户口迁到父亲张某住所地,这样张小某便能就读教学质量更好的小学。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者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判决变更。即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两种方法,一是男女双方协商一致制定《子女抚养权变更协议》,二是到提讼由判决变更抚养权。
在男女双方意见一致的情况下,相较于到需要走的法律程序,变更抚养权最快的方法无疑是双方协议变更。由于户籍管理部门在办理户口迁移时对提交的材料审查十分严格,不认可单独的《子女抚养权变更协议》,因此需要办理《子女抚养权变更协议》公证。办理子女抚养权变更公证,只需要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制定《子女抚养权变更协议》,然后到公证处申请公证即可。王某和张某只要拿着《子女抚养权变更协议》公证书到户籍管理处即可办理张小某的户口迁移了。
而当一方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而另一方不同意时,直接向提讼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即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人民法院审理抚养权纠纷问题时,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因此,符合该《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任一情形的都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