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立案: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或上级人民提出上诉;二审审查一审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2、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3、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4、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5、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6、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7、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8、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