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主要指包办地人婚姻和进行买卖婚姻两种情况。前者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婚姻的行为;后者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系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婚姻的行为。此外,子女干涉父母再婚、干涉寡妇再嫁、干涉非近亲的同姓结婚、阻碍或胁迫他人离婚等行为,也属于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任何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对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应视其情节的轻重,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