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结合案例分析退伙人的权利义务
案情简介:甲、乙、丙、丁四人合伙做生意,后因亏损发生矛盾,甲提出退伙,请问甲能否退伙如何承担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入伙的原物退伙时原则上应予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折价处理。”
因此本案中的甲可以退伙,并按照约定收回合法财产,同时也要对合伙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及赔偿其他合伙人因其退伙而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