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九条
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是否,应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无占有赃物的故意。司法实践中,对被动的情形,特别是事先没有约定的人,主观上一开始是没有非法占有赃款故意的,收受他人财物后,经过一番思想,迅速把财物退还行贿人。在案发前,司法机关未传讯时退回财物的,推定其主观上没有产生占有的故意,罪论处。如果已经案发,嫌疑人被传讯后退赃,则是一种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以图掩盖事实的行为,应推定其主观上已具备了非法占有赃物的故意,以罪定罪处罚为宜。在具体案件中,对从宽处罚幅度的把握应当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
(1)从退还的时间来看,“主动退还”一般介于“及时退还”和“被动退还”之间,退还时间的迟早反映了悔罪程度的大小,一般而言,越接近“及时退还”情形的,从宽处罚的幅度就越大:越接近“被动退还”情形,退还越晚的,从宽处罚的幅度就越小;
(2)从是否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来看,“主动退还”时已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尤其是非法利益的,从宽的幅度就越小,没有或者不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从宽的幅度就越大;
(3)收受财物数额的大小,也影响从宽的幅度。根据以上三个方面的因素,结合行为人到案后的认罪态度等情况,分别确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对案发前“主动退还”的,首先应当考虑从轻处罚;对数额不大,且没有为他人牟利,退还时间早,犯罪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刑事处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如果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处罚仍明显偏重的,可以依照刑法
第六十三条
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