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违约金作废。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的要件为:
(1)不能预见,即当事人无法知道事件是否发生、何时何地发生、发生的情况如何。对此应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加以判断;
(2)不能避免,即无论当事人采取什么措施,或即使尽了最大努力,也不能防止或避免事件的发生;
(3)不能克服,即以当事人自身的能力和条件无法战胜这种客观力量;
(4)客观情况,即外在于当事人的行为的客观现象(包括第三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