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其特征是:
(1)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行政强制执行以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理 决定中要求履行的义务为前提。
(3)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是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相对人履行的义务。
(4)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是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中 要求履行义务的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强制执行包括: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划拨存款、汇款;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代履行;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主要是指:强制履行兵役义务、强制戒毒、强制收购、强制教育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