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扶养、抚育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应拘传。”这里所说的拘传,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拘传的对象必须是负有赡养、扶养、抚育义务或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二、拘传前必须经过两次合法传唤;
三、被告拒不到庭无正当理由。此外,拘传进行前,人民应告知被拘传人拒不到庭的后果,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如其仍拒不到庭,方能执行拘传。